各市贸易局(经贸委、商贸办): 中秋、国庆将至,为贯彻落实《商务部关于做好中秋国庆“两节”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现结合我省实际,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加强组织领导,落实工作责任 今年中秋、国庆接踵而至,节日市场供应保障和流通安全工作责任重大。针对目前市场运行中不确定因素增多,自然灾害对产品供需平衡影响较大等问题,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落实责任,深入市场,分析产销形势,把握消费热点。同时,加强部门协调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喜庆欢乐、平安祥和的节日。 二、精心安排商品,保障节日供应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早对节日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,特别是粮油、猪肉、蔬菜、豆制品等商品的供应作出安排,指导经营企业拓展采购渠道,适当增加重要生活必需品库存,确保市场供应充足,满足群众消费需求。要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预案,认真核实地方储备,检查储备商品承储企业、市场调控骨干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生产、销售、库存等情况,确保紧急情况下调得动,用得上。如发现价格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,应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处理,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。 三、加强监督检查,确保流通安全 节前,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,对商场、超市、批发市场、集贸市场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,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。一是规范各类商业促销活动,特别要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,落实“谁主办、谁负责安全”,“谁审批、谁负责安全”的责任制,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,严防踩踏等事故发生;二是认真贯彻落实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、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、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和《浙江省实施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〉办法》等法律规章,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,确保月饼、肉类、酒类等消费安全。 四、丰富节日活动,积极扩大消费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中秋、国庆期间节日气氛浓、群众购买欲望强的特点,积极组织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大力开展购物节、旅游节、文化节、美食节等各类促消费活动,培育消费热点、亮点,创新促销方式,拓展消费空间。要指导企业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,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。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介的合作,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,加大促消费活动的宣传力度,提振消费信心。 五、做好监测分析,及时报送情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市场的动态监测,准确把握重要消费品市场供求、价格变化情况,一旦发现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,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加以妥善处理,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。并做好以下工作: 一是按照商务部的要求,继续做好市场监测工作。10月1—7日,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,生活必需品市场样本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,通过“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”报送前一日的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。重点零售、餐饮企业(浙商务调发〔2010〕276号确定的154家企业)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,通过“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”报送10月1—6日市场销售情况(包括上年同期销售额)。 二是按照省商务厅的要求,做好黄金周消费市场销售(经营)情况统计工作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商务厅浙商务调发〔2010〕276号文件中第三点第六条的要求,于10月7日上午9点以前,将9月30日—10月5日消费市场销售(营业)情况一览表(浙商务调发〔2010〕276号文件的附件7),分商场、超市、家电、餐饮(含今年销售数和上年同期数)汇总后报省商务厅(市场运行调节处)。 各地要指导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上报数据,同时于10月7日上午9点前将“十一”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省商务厅(市场运行调节处),联系人:郑秉、朱志勤,联系电话:0571—87052759,0571—87057595,传真:0571—87057595,邮箱:tiaojc@zcom.gov.cn。样本企业在报送数据时遇网络技术问题,请联系冯英玲,手机:13819137324。